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劝酒劝不进 感觉丢面子挥瓶砸瞎老友眼

2007-01-20 10:1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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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两个朋友,一方酒量有限,一方硬要他喝;一方硬不喝,一方感觉很没面子,顿时勃然大怒,趁着酒意挥瓶朝对方的眼睛砸去,致其眼瞎。1月18日,江油法院依法判处伤人者———“酒鬼”佘某有期徒刑3年,缓期4年执行。

  今年30岁的佘某因工作问题不顺心,心中郁闷,无处发泄。去年1月2日晚上,他提了两瓶啤酒来到朋友余某家,想请朋友陪自己喝几杯。余说:“我有胃病,医生说我不能喝酒。”

  “都听医生的,就没法活人了。为了友谊,干杯!”佘说。余某:“我不行,慢慢喝吧。”

  佘说:“第一杯必须干了。”

  余某勉强把酒干了,哪知佘又给他倒了一杯,碍于朋友的面子,余某又把酒干了。

  两杯酒下肚,余某有些醉意了,便称自己不能再喝了。佘不高兴地说:“如果是朋友,你面前的就算是毒药,也必须给我喝下去!”余见佘说话难听,态度也强硬起来:“我陪你喝两杯已经够意思了!不喝了!”

  这话激怒了佘某,他突然操起一只空啤酒瓶,红着眼睛问:“你到底喝不喝?!”

  余见对方蛮不讲理,怒道:“不喝就不喝!”

  哪知,余某话音未落,佘挥起啤酒瓶突然向余砸去。余只觉得眼前一黑,惨叫一声,便昏倒在地……

  经江油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,余某左眼损伤程度为重伤。去年6月15日,佘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江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。8月30日,经司法精神病医学鉴定,佘某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。案发后,佘追悔莫及,对余作了经济赔偿。余某念及佘某是多年的朋友,没有起诉他。但江油市人民检察院仍以故意伤害罪对佘进行起诉。

  1月18日,江油市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。法庭认为,佘故意伤害他人身体,致人重伤,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。佘的辩护人辩称:佘与余是朋友,事发后其对余进行了经济赔偿。此外,佘头部曾受工伤,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,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。法院对此辩护意见予以采纳,遂作出上述判决。

  梁柱生兰有斌记者廖兴友

 

来源: 华西都市报

[编辑: 魏兰 ]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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